(一)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分局的企业名称审核范围:
1、经营地址在南宁市范围内,企业名称内冠以“广西”的须具备以下条件:
(1)政府政策支持项目:a、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从事文化行业或只从事咨询、科研行业的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企业集团、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b、注册资本在100万以上,在南宁市辖县(不包括市内城区)设立登记的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企业集团、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除以上政府政策支持项目且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上的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企业集团、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2、经营地址在南宁市范围内(高新区、经开区、东盟开发区除外),企业名称冠以 “广西南宁”“南宁”且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含500万)以上的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企业集团。
3、经营地址在南宁市范围内的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外资经济组织名称核准。
4、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广西分公司”或无明确地域表述的分支机构名称核准。
5、经营地址在南宁市辖县内,名称冠以 “南宁”的个体工商户。
(二)高新区、经开区、东盟开发区工商分局的企业名称审核范围:
1、经营地址在高新区、经开区、东盟开发区内,企业名称冠以 “广西南宁”“南宁”的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企业集团、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无注册资本要求。
2、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核准(“广西分公司”或无明确地域表述的分支机构名称核准除外)。
(三)南宁市各城区工商局的企业名称审核范围:
1、经营地址在南宁市辖区内(高新区、经开区、东盟开发区除外),企业名称冠以“广西南宁”“南宁”、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下的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2、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核准(“广西分公司”或无明确地域表述的分支机构名称核准除外)。
(四)各县级工商局的企业名称审核范围:
1、经营地址在各县内,企业名称冠以县名的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集团、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2、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核准(“广西分公司”或无明确地域表述的分支机构名称核准除外)。
(五)个体工商户的名称核准由门店所在路段辖区工商所负责登记(在南宁市辖县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冠以 “南宁”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审核除外)。
以上内容于2015年12月完成,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